麻俊华律师亲办案例
雇佣---劳务侵权赔偿纠纷案例
来源:麻俊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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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轮车拉货司机

被告:货运部个体户业主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08年12月14日中午两点,原告被被告临时雇佣,将被告车上的毛线卸下并送货,分两次拉货,一次10元,共付原告20元运费。原告卸了半个多小时,因毛线装载不实导致原告一脚踏空从2.6米的车厢掉下,砸在原告的三轮车上,造成原告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后送医院治疗。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75,2元,误工费5508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62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766元,共计17621,2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非雇佣关系,被告本身雇佣的有三个固定的装卸工人,其中没有原告。2008年12月14日被告到了一批货,正在卸车时原告上前询问有无货可拉,后原告从自己的三轮车上掉下摔伤,与被告无关,且被告当时为在现场。不同意原告诉求。

      法院认定:原告将货物从被告车上卸到自己车上再送货,挣取20元运费,原被告形成临时雇佣关系,原告在装货过程中从货车上摔下,自己未尽到安全义务,被告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条件,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对原告经济合理损失应予支持,但应按责任比例承担,法院最后判决各承担50%的责任。

       笔者认为: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未颁布,只能按临时雇佣关系处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是一起劳务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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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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