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特指派麻俊华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法庭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判决离婚。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足够认识和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又基于农村父母对孩子早成家的家长式观念,双方就
草率结了婚,婚后双方均忙于工作以及被告的工作性质,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严重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未建立起来,且双方争吵,直至被告对原告殴打,或者被告长期不回家采取冷暴力。其后,原告怀孕和生产期间,被告仍然漠不关心,孩子出生后,对孩子不管不问,从来没有看望过孩子,更别提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原告自与被告结婚以来,由于被告没有丝毫家庭责任感,基本上是由原告承担的家用和对女儿的抚养责任,被告虽收入不错,但完全是自己掌管在自己身上使用。凡此种种,原告伤心欲绝,与被告和好在共同生活下去,已根本不可能。再次,原告作为女方比男方大4岁之多,即所谓的“姐弟恋”,双方的性格、价值观及心理随着年龄和婚龄的增大,而逐渐地猜测多疑,更难以相处生活,就本案看就是这种情况,双方一年比一年矛盾加剧。最后,洞察双方的真实心理,均彻底愿意解除婚姻关系,只是对小孩抚养费及经济补偿问题协商不一致。
综合以上几点: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确定夫妻感情破裂”司法解释)第2、5、10条规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依法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2、双方婚生女从
3、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其精神造成极大伤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于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告自结婚后不但身体上多次遭受被告暴力,而且在精神上饱受折磨,被告冷漠和无情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创伤,导致原告现在神经衰弱,经常失眠,勉强入睡也是恶梦不断,对婚姻生活产生极大恐惧,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因此原告提出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于法有据其数额也是合理恰当的。
4、关于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本案中,原告一人带着孩子,又没有住房,租住单位的房屋居住,需要交纳租金,然被告居住条件及经济能力较好,应给予原告方2万元的经济困难补助。
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本没有建立起来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已经达到了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此我们恳请法庭依法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同时也能借此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谢谢!
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
麻俊华 律师
2014年4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