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俊华律师亲办案例
返还彩礼案件——代理散记
来源:麻俊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6
浏览量:867

返还彩礼案件——麻俊华律师散记

一、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简要相处经过:

2010年农历正月初六(阳历2010219日)经媒人李某某、刘某某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并于当天经两位媒人之手交给被告王母彩礼现金30000元,2010年过完年后原告到宁夏中卫当司机打工,被告王女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卖衣服,2011年初到20116月份原告一直在西安继发机电有限公司当司机开车,被告王女在山阳家里2011618日原告回到山阳后陪同被告王到山阳县城犇(笨)鑫金店购买戒指一枚1600元,吊坠3400元,遂后同年623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正式订婚仪式,当日原告又经媒人某某交付被告王母彩礼现金3900元,结婚当日被告王女说中暑,也没闹成洞房,第二天被告王女的妹妹过来陪着,第三天女方回门,第四天双方一同到广西打工,到广西第二天就又返回并污蔑原告,说原告是搞传销,为此双方就断绝了来往,无奈原告于20119月份又到西安打工,2012年过年时找了几个去叫被告王女回来,还有原告的母亲亲自去叫,被告王女都不回来,2012年大年初二原告带着礼品到被告家走亲戚,被告却将礼品仍了出去,原告及家人痛心疾首,伤心欲绝。随后原告就到陕北打工。

上述事情说明1、原告及家人真诚地与被告家联姻,却遭到被告无端的退婚,并污蔑原告说搞传销,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被告的做法违背了良俗和道德。

2、原告向被告及家人交付仅10万元的彩礼后,积极恪守“定亲”风俗和秉承老实、本分的性格,认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是合法夫妻,就不能真正地在一块相处,更谈不上同居生活,所以,被告及家人应全额退还原告给付的财物、礼金。

3、原告为了给付彩礼而全家债台高筑,索债人频频讨要,导致原告家人生活不得安宁,一部分借亲戚的钱,几年了都不能归还,心理内疚无脸面对亲戚。

二、定亲(婚约的性质)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对男女双方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可以表示要解除婚约关系,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不存在“谁先提出、谁违约、谁有过错”的问题。恋爱双方有没有感情,感情是否达到缔结婚姻的程度,这不是对错的问题。

三、彩礼范围界定

彩礼是为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习俗于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金钱和物品,一般说来,在订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而在定立婚约后结婚前互相往来,男方主动给付女方的礼品,如烟、酒、茶、食品、衣物、少量的现金等则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

四、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被告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或者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财物礼金的行为均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所附条件即结婚登记未成就时,基于该目的而原告给付被告的财物礼金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双方订立了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既然婚姻无法缔结,均应当退还彩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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